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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一小区8间公用房被业委会出租 租金却未进公共收益?
网址:www.cssqt.com 编辑:长沙社区通 时间:202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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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的公用房被业委会擅自租给陪读家长,业主纷纷表示不知情?长沙嘉盛华庭小区的业主们就遭遇了这类麻烦事。业主们表示,他们查看公共收益后,发现一年十几万元的公用房租金没有入账,而且8间公用房也是业委会成员在业主们不知情的情况下租给租户的。


2月20日,潇湘晨报记者介入调查,发现公用房在出租过程中,还存在一手承租人唐杉。小区业委会主任唐忠良称,在公用房被用于出租之前,业委会告知了业主并发布了招租公示,手续和程序方面是没有问题的。唐杉每年向业委会支付5万元作为房屋租赁费用。而对于唐忠良的说法,业主们予以否认,“我们是不知情的”。


针对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小区所属的美林景园社区工作人员表示,已知晓此事,之前就已介入调查,后期将组织多方开协调会,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应流程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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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投诉:

小区公用房被业委会擅自出租


“我们小区业主共有的公用房已经出租两年了,而我们业主之前却并不知道。”2月20日,长沙嘉盛华庭小区业主陈先生向记者反映,小区2栋1单元1楼之前是配套的水电房以及设施房,不久前他们才发现这里竟然被出租了。


“小区旁边就是一所中学,1楼的8间公用房都被业委会转租出去了,每间房都有租客,基本上都是租给陪读的家长们。”陈先生说。


2月20日,在小区2栋1单元1楼门口,记者见到了几户租户。其中一名租户表示,她的小孩子在隔壁的一所中学读书,为了小孩读书方便,所以租在了这里。“我们是签了租房合同的,我们比较相信房东,她人挺好的,也没看过房产证。”这间房的房租为每个月1000余元。


“我们如果是租的谁的房子,那我们就默认这个房子是对方的,不会想到还有另外的人。”另一名租户告诉记者,之前也有业主来就租房一事前来争论。“我问过前来的业主,他说他手上有房产证,我找他要房产证,他要看我的租房合同,但他又不是房东,我为什么要给业主看?”


在该租户签订的租房合同上看到,甲方是一位名叫唐某梅的人,乙方旁边则是租户的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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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

每年给业委会交5万元,再委托他人帮忙出租


该租户随即给唐某梅的老公打了电话。对方在电话中表示,这些租户相当于是二手承租人。“待会业委会的会来人,房屋的承租人也会到场。”对于记者提出的“这些房子到底属不属于公用房”的疑问,唐某梅老公说道“这个事情我不好回答你”,随即便挂断了电话。


之后,唐杉来到了现场。他表示自己是房屋的承租人。“我是2017年和业委会签的合同,租了这里的房子,然后委托别人帮忙把房子再租出去。”唐杉委托的就是这名叫唐某梅的人。“我和她(唐某梅)没有签过合同,她是我的朋友,我只是委托她帮我办事,除此之外我们没有任何关系。”唐杉说。

“按照租户们说的,一间房每个月的租金有1000多元,甚至是2000元一个月,那么8间房算下来,一年也有10几万的收益。这些钱到哪里去了,我们都不知道。”陈先生说。


而根据嘉盛华庭小区公示的过去一年公共收益,去年一年小区业委会收取的公共用房租金为11万元。除去两个超市一年6万元的租金,剩余有5万元。“除去超市的租金,原本至少还有10几万元的收益,怎么就只有5万了?”业主纷纷对此表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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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主任

此前有招租公示,将提交资料给社区配合调查


随后,小区业委会主任唐忠良到场。“这些房子是2016年底从开发商那里收回来的,移交后作为全体业主的公共用房。除了移交给物业公司的一部分之外,还有两间房被当作了会议室与仓储室,剩余的部分因为暂时没有其他用途,于是业委会就向外发了招租公告。”


唐忠良介绍,招租公告发出后,有四五个人参加招租竞聘,最终确定了唐杉为承租人,即唐杉每年向业委会交5万元租赁费,连续交10年,再由他将房子承租出去。“我给出去的价格是根据市场行情来的,有时候一个月2000元,有时候1000多元也有。”唐杉说。


但小区业主陈先生却对此予以了否认。“发布招租公告这个事情我们是不知道的,你们敢不敢把公告和之前签的合同公示出来呢?”


“关于招标的原始合同,我们现在可以向组织提交,我们会交给社区。”当记者提出想要查看承租人和业委会之间的合同时,唐忠良这样回应。他表示,自己和其余业委会成员并未有违规操作,也将配合调查。随后,唐忠良离开了现场。


美林景园社区工作人员表示,他们了解嘉盛华庭小区的情况。“从去年起,我们就在介入中了,现在事情还在处理中。”该工作人员称,之后会组织多方开协调会,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应流程来解决。

律师说法:

小区出租公用房有相应要求,否则租赁合同可能无效


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明表示,《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其中就包括“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该条第八项)。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按照此规定,利用公共用房从事出租等经营性活动的,应按照程序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才为合法有效,未经上述程序业委会无权将公共用房进行出租,所签订的租赁合同也可能无效。如果合同无效,租赁房需搬出房屋,业委会应退还相应租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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