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
四名年轻人从单位不辞而别
带走公司配发的工作微信
从而惹上了官司
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2020年10月,袁某、缪某等四人入职了长沙某职称评定业务公司,签订了《竞业禁止及商业保密协议》,从事营销岗位的工作。
该公司为袁某四人提供了工作手机号及绑定手机号的工作微信,并向几人明确:在工作期间所掌握的客户信息系公司商业秘密,离职须将工作微信、手机卡等一同交回公司,并对袁某的工作微信存在原始好友599人的情况进行了确认。
此外,为了对公司客户进行保密管理,该公司要求四人微信添加的客户每日经过初步筛选后存入公司EC管理系统。2021年4月17日,袁某等四人在未办理交接的情况下突然辞职。四人不仅带走了工作微信,还将工作微信解绑成个人手机号。公司发现这一情况后,以四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向天心区人民法院提出起诉。法院经审理认定,作为微信好友的公司客户,是区别于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该类信息并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秘密性,由此判定袁某等四人构成侵害原告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他们不得将原告的商业秘密进行传播、利用直至相关信息已为公众知悉,返还工作微信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12万元。“公司商业秘密的流失可能会对公司造成很大的损失,所以在此提醒广大的公司,对于商业秘密一定要加以防范和规范,比如说签订协议。对于员工来说的话,一定要有商业道德,要讲诚信。公司离职的时候一定要办理正当合法的手续。”天心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助理余航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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