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长沙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第六条和《关于印发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通知》(长住建发[2017]168号)附后。
1.购买者购买预售商品房的
应当在办理预告登记时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2.房地产开发企业
应当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将未出售的商品房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而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代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3.自建、代建的房屋
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请注意语言文明,尊重网络道德,并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长沙社区通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非法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