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在房屋中介的居间下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了房屋的定金、尾款、交房时间、房屋质量以及户口等问题,而忽略了别墅院子里的车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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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王先生要求李某夫妇将车库所有权一并转移,但李某称车库不在协议内容中,王先生如若需要,应当以8万元价款另行购买。
王先生颇为不满
认为自己花200多万元
买的房屋自然包括该房屋带的车库
怎么还要另外购买呢?
于是致电长沙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房屋买卖主合同成立并生效,是否当然推定为车库所有权的转移?
一方面,基于双方对车库的所有权没有合同的明确约定,且车库如不属于房屋的从属物,则房屋买卖协议即使已经履行完毕,车库所有权也不能随房屋一并转移。
《物权法》74条规定: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即明确了车位归属的约定方式。
另一方面,根据当前市场行情和交易习惯,车库往往是作为独立物品出售,且在车多库少的背景下,车库更是热门,动辄数万乃至十数万的车库,也难以认定为房屋的从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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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如果买方主观认定车库为从物随主物一并转移,将背离私法意思自治原则,削减卖家的处分权。
律师提醒
房产交易是人生大事,各项约定必须谨慎全面,尤其是车库或者车位等配套设施,更需要买卖双方以“白纸黑字”确定下来,以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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