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长沙市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均需同步建设人防警报设施专用房及附属设施。12月4日,记者从长沙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获悉,《关于建设人防警报设施专用房及附属设施有关规定的通知》将于2017年1月1日开始实行。
按照该《通知》,同步建设的人防警报设施专用房及附属设施,应当设置在项目建筑物顶层,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到位。若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单个防空警报器音响覆盖面积的新建项目,须同步建设1间人防警报设施专用房及附属设施;若新建项目用地面积是单个防空警报器音响覆盖面积的1倍(不含)至2倍(含),须建2间人防警报设施专用房及附属设施;新建项目需建人防警报设施专用房及附属设施的数量,以此类推。
同步建设有防空地下室的项目,人防警报设施专用房及附属设施的质量验收与项目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一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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