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在小区内摔伤,物业该不该承担责任?
最近,天心区法院就对这样一起案例做出了判决!
事件回顾:
监控视频中显示,事发当天上午7点55分,马女士刚从外面进入她所住的小区入户门厅时,右脚一滑,重重地摔在了门厅的转弯处。
而监控显示,两分钟之前,物业公司的一名员工,在小区楼栋门厅内的大理石地面拖地。
医院检查,诊断为马女士髌骨骨折,治疗花去医疗费1.6万多元,后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出院后,马女士多次找到物业公司协商赔偿问题,但都没能达成一致。
在此情况下,马女士只能起诉至天心区法院,请求物业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4万余元。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马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身安全负有谨慎注意义务,要承担主要责任。因此,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马女士自行承担60%的责任。物业公司赔偿马女士各项损失共计5.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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