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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天心区首例拒执罪一审宣判 “老赖”获刑一年
网址:www.cssqt.com 编辑:长沙社区通 时间:2018-01-27 点击:

  一边喊“穷”,一边转移财产,今天,这名“老赖”尝到了苦果。

资料图片

      2018年1月26日,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案,被告人刘某桂一审被法院认定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庭审现场

   作为被执行人的刘某桂缘何会走上被告席?这还得从一起执行案件说起。

    2017年3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民事案件时发现,被执行人刘某桂及某运输公司有财产而拒不履行,且有隐匿、转移财产的严重情节。天心区法院将该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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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3月14日,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刘某桂立案侦查,2017年3月20日,刘某桂被执行刑事拘留。经侦查后,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月4日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向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两年收益300万,哭穷叫惨还转移财产

    2015年11月17日,在两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刘某桂及某运输公司(刘某桂系公司法定代表人)等被判决承担偿债义务,判决生效后,原告向天心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两被告的借款本金共计644万余元(未计利息)。 

    天心法院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经过网络查询系统发现两被执行人名下并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法院遂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仅报告其债务,未报告其收入收益等财务状况。

    2015年12月28日,天心法院向运输公司发出通知,要求运输公司将所查封、冻结车辆停放到指定地点,配合法院依法评估,但运输公司未予配合。(在审理阶段,运输公司名下车辆共计87台,其中有74台为他人设置抵押权为法院所保全冻结。)

    2016年3月22日,被执行人向天心法院提交《关于清偿债务的计划》,但此后长达半年,被执行人未履行任何义务。

    2016年9月8日,天心法院统一部署,由执行长李石江带领执行人员对运输公司在多个地点停放的车辆进行扣押,但仅仅成功扣押24台车,其他已冻结车辆却不知所踪。就在此次扣押行动中,却发现运输公司在长沙另一家公司有2015年的收益200多万元、2016年的收益120多万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一分钱的义务!而此前,既是被执行人又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刘某,在财产报告中只说明公司债务累累和车辆抵押状况,却对公司的收益状况只字未提。

本案执行长 李石江

    原来啊,刘某桂将此两年内的300余万元收益全都转入其儿子名下的另一汽车租赁公司,用作该公司的实际经营,却坚决不执行天心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

资料图片

有财产且隐匿、转移,终坐实拒执罪获刑

    2018年1月26日,天心区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认定被告人刘某桂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且有隐匿、转移财产的严重情节的事实。

    天心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桂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据了解,为破解执行难,保障胜诉权益,天心区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持续开展执行风暴、媒体见证执行、联合信用惩戒、涉民生小额执行专项活动等。对恶意逃避执行行为加大惩处力度,共司法拘留与罚款31人。2017年8月,更是在全省法院系统首推“为老赖量身定制彩铃、短信、标签”,取得极好的社会效果。

相关法条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 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 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 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 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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