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旗公安局于2018年10月26日对伊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移送的案件进行了立案侦查。 目前,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已被依法取保候审。
简要案情
2018年9月25日伊金霍洛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郭某某经营的鸭脖王店销售的“卤鸭”进行了监督抽检,经伊金霍洛旗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得出的检验结果“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实测值为53。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的规定,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严防将亚硝酸盐误作食盐用于加工食品。
2018年10月18日,伊金霍洛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伊金霍洛旗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送达给郭某某,并对其经营的鸭脖王店营业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正在使用的亚硝酸钠(生产日期20161112,保质期两年)一袋、已经使用完的亚硝酸钠(生产日期20160416,保质期两年)空袋一个,现场未能提供供货方资质及购进票据。
伊金霍洛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进一步对食品加工、制作人员郭某某进行了询问调查,郭某某承认该店自2017年5月11日营业到现在制作卤肉时会加入亚硝酸钠,每制作60斤卤肉添加0.5克亚硝酸钠。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公安部印发关于加大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力度严格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规定的通知》食药监法〔2018〕12号、《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郭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采购、使用有毒有害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移送伊旗公安局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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