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注册 | 登陆 | 网站繁體 | 手机版 | 设为首页 长沙社区通 做长沙地区最好的社区门户网站 正在努力策划制作...

您的位置:长沙社区通 > 新闻 > 国内 > 法制 > 现实版“我不是药神”?广东佛山商家因销售香港“双飞人”被罚!
现实版“我不是药神”?广东佛山商家因销售香港“双飞人”被罚!
网址:www.cssqt.com 编辑:长沙社区通 时间:2018-12-25 点击:

佛山人熟悉的香港“双飞人”药水,

如果在内地销售,

可能会涉嫌侵权。

广州日报记者昨日从佛山禅城区法院了解到,佛山一商家因为销售从香港购回的“双飞人”的类似药品,被位于江西的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最后判决商家赔偿7000元。

案侵权产品

公司:销售香港“双飞人”涉嫌侵权

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飞人公司)成立于2004年4月,主要从事药品、保健品等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并在多个相关类别拥有繁体、简体“双飞人”系列商标,累计申请的双飞人系列商标逾百件。

据双飞人公司称,2018年7月,该公司发现佛山市某商店未经授权许可,擅自销售名称为“双飞人”且来源可能非法的类似产品,侵害了该公司的商标权。

因此,双飞人公司认为该商店的侵权行为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要求赔偿相关经济损失3万元。

商家:上世纪就开始用香港“双飞人”

佛山某商店的经营者黎某则显得相当委屈。他表示,因为亲戚亲戚牙疼,所以他才帮亲戚在香港带了3瓶被控侵权商品过来。双飞人公司来该商店购买药品时,这3瓶“双飞人”药水是放在抽屉里面的,没有摆放在货架上。

黎某还提出,双飞人公司的涉案商标是在2000年后才注册的,而被控侵权的“双飞人”药水在此之前早已开始销售,商品外包装写着1838年开始在全世界销售。“广东人经常都会用香港的‘双飞人’药水,我在上世纪90年代就开始使用了。”黎某认为,被控侵权商品享有在先权利,应该是双飞人公司侵犯了被控侵权商品商标权利人的权利。庭审中商店并未提交任何证据。

判决:商家侵权应赔偿7000元

禅城法院认为,商店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外包装盒、玻璃瓶身标签及说明书上突出使用的被控侵权标识,已经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的使用。经比对双飞人公司商标涉案商标与被控侵权商标,虽文字排列方式有别或繁简体有别,但文字内容一致,且“双飞人”为臆造词,显著性高,被控侵权商品使用上述标识容易引起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被控侵权商品来源于双飞人公司或与该公司相关联,故构成商标近似因此,商店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构成对双飞人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法院还指出,商标具有地域性,被控侵权商品在中国境外行销多年的事实及其在境外取得的商标权利,并不构成其在中国大陆享有的在先权利,仅凭商店经营者在多年前已经使用被控侵权商品的陈述亦不足以认定在先权利的存在。另外,法院还认为黎某声称购入侵权商品并非为了销售的意见,法院认为不具有可信性。

最终,禅城法院认定该商店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构成对双飞人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根据该商店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店的经营规模及双飞人公司商标的知名度等因素,结合双飞人公司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判决该商店赔偿经济损失7000元。

法官说法:商标具有地域性

  法官表示,该案涉及到一个法律问题:在中国内地之外能够合法销售的药品在国内能否销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商标具有地域性,被诉侵权产品在中国内地以外所享有的商标权或者知名度,不能成为其在中国内地合法销售的依据,也不是其否认侵权的合理抗辩事由。

TAGS:法制 | 新闻转载:长沙社区通
顶一下
(0)
踩一下
(0)
最新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     发表评论
发表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请注意语言文明,尊重网络道德,并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长沙社区通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非法内容。
相关文章
精品导读

更多>>长沙常用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