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因祭祖燃放鞭炮引发大火, 烧毁3.6938公顷林地, 造成森林经济损失13110元。 近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这起失火案,被告人王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判令被告人王某于刑罚执行完毕后一年内修复因其失火所破坏的3.6938公顷林地生态环境,恢复土地原状。 2018年4月8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与妻子在威宁县中水镇一山上给其岳母扫墓时,王某燃放鞭炮不慎起火引燃山上林木,由于火势迅速蔓延无法扑灭,王某便与其妻离开现场。 随后,威宁县中水镇护林员李某某发现火情,立即通知了其他护林员、当地政府工作人员及村民赶到现场开展救火工作,并将火情向中水镇林业站站长汇报。中水镇林业站站长向中水派出所报警后,赶到现场参与救火。16时许,众人合力将火扑灭。 期间,中水镇林业站站长通过向村民了解,得知起火点是王某夫妇上坟的地方,便电话通知王某到现场了解情况,王某承认系其燃放鞭炮引发火灾。随即,接到报警的中水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将王某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王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损失估计 经威宁自治县林业局现场勘验鉴定,此次火灾范围涉及林地2个小班,总面积为3.6938公顷。 其中,1号小班面积为2.7103公顷,地类为乔木林地(郁闭度0.75),森林类别为商品林地; 2号小班面积为0.9835公顷,地类为乔木林地(郁闭度0.8),森林类别为地方公益林。 1号小班和2号小班优势树种均为云南松,平均胸径10.2厘米,平均树高4.5米。森林火灾范围内,涉及林地上林木烧毁程度为中度烧伤,烧毁、烧伤林木占总林木比例的30%。 经折算,1号小班烧毁、烧死林木株树953株,2号小班烧毁、烧死林木占株树785株,合计烧毁、烧死林木总株数为1748株。经威宁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进行损失价格鉴定,王某失火造成森林经济损失为131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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