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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然敢在公安局门口卖这个!一共174只!这种“三有保护动物” 猎捕20只以上就构成非法捕猎罪!
网址:www.cssqt.com 编辑:长沙社区通 时间:2019-05-10 点击:

春末夏初,又到了蛙声满池塘的季节,大家都知道林蛙是野生保护动物,可还是有人铤而走险,私自贩卖林蛙。近日,黑龙江鹤岗市就有这么一个商贩,和民警玩起了“灯下黑”,居然在公安局门口卖林蛙。

4月23日上午,鹤岗市兴安路民警在派出所前的街道正常巡逻时,发现一个小摊前聚集了很多人,民警也上前一探究竟。

  • 鹤岗市公安局兴安分局兴安路派出所 民警 孙凯龙

    我们在巡逻时,在兴东小区A组团的位置,发现刘某的塑料桶里装的是老百姓说的蛤蟆,围观的人挺多,我们就上前问了一下。

果然,摊主贩卖的就是林蛙。因为围观的人比较多,大家开始讨论究竟能不能购买,一位市民也上前问了价钱,民警及时制止,并将摊主刘某带回公安局讯问。

  • 鹤岗市公安局兴安分局兴安路派出所 民警 韩仁松

    告知想买的人不能买,买卖蛤蟆属于违法行为。

经过司法部门鉴定,刘某贩卖的野生哈什蚂,又名中国林蛙,属于三有保护动物

  • 执法现场

    一共多少只?)174只。

刘某称自己不知道林蛙属于保护动物,对于猎捕林蛙的行为,刘某供认不讳。

  • 犯罪嫌疑人 刘某

    在西河,就是钢铁厂的河。(什么时候抓的?)前天下井抓的。

刘某把贩卖林蛙的地点选在了公安局门口,让巡逻民警逮个正着。根据法律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内,非法猎捕陆生动物20只以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捕猎罪。目前案件正在侦办当中。随后民警将林蛙带到了河边放生。

  • 鹤岗市公安局兴安分局兴安路派出所 民警 孙凯龙

    提醒广大市民不要非法猎捕林蛙,这种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之规定,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买卖林蛙!

自以为最危险的地方

就是最安全的地方,

殊不知,违法犯罪

终究逃不过法律制裁。

保护动物人人有责,

不猎捕、不伤害,

与自然和谐相处!

TAGS:法制 | 新闻转载:长沙社区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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