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驾驶出租车与他人的车辆发生碰撞,导致对方车辆受损,修理费六万元。经交警队认定,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驾驶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所属的出租车公司在支付了全部的修理费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经核实发现刘某无驾驶营运客车的资格,遂仅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理赔款2000元。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聂律师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未取得驾驶营运客车资格驾驶营运客车,不仅违法,且明显增加车辆的交通风险,因此,保险条款中有规定,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属于责任免除情形。
但是保险合同中有关责任免除条款应当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并进行提示,且免责条款的约定应当具体、明确并不存在歧义,否则免责条款可能被认定无效,保险公司拒赔理由将难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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