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杖、链锁这类常见的物件,在黑恶势力手中往往会变成了作案的工具,打人、砸玻璃、砸车等等。4月10日,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扫黑除恶案件,涉及寻衅滋事犯罪、故意毁坏财物犯罪、妨害公务犯罪......
频频寻衅滋事
却次次反咬一口
2017年4月13日11点多,在富锦市某宾馆门前,发生了一起寻衅滋事的案件。据了解,双方因为债务关系才发生的冲突。本以为宾馆老板娘受伤后事情会到此为止,没成想接下来三人的行为更加变本加厉。
富锦市公安局刑侦大队中队长 黄立军
任某义砸玻璃呢!这个杨某祥手里拿着链锁。随后他就把门锁上了。任某义拿牌子呢,手拉伤了。
富锦市公安局治安大队长 张健
他们三个人将这个某宾馆的老板娘滕某打成轻微伤,将玻璃砸碎,经过鉴定损失价值是在一千八百余元。
这起事件发生后不到一个月,杨某伙同任某义和杨某祥在一家水暖装潢店门前,对王某东等人大打出手。
富锦市公安局治安大队长 张健
将坐在车里的王某东用镐把、铁拐打伤,然后将王某东的五菱面包车车玻璃都给砸碎,当时将王某东打成轻微伤。
被告人 任某义:我还没有走到那个地方,看见孙某敏,我看的特别清楚,他到门口了,里面出来三个人。
公诉人:就是你看到三个人堵在门口把杨某打了。
庭审时,任某义并没有承认打了人,反倒说,有另外三个人,把和他同去的杨某打了。
被告人杨某:我进去在二层门那块,她家爱人出来还有俩个人,就把我打了。
公诉人:任某义和杨某祥打没打人?
被告人杨某:他们把我打了,我就没看着他俩,给我打倒地下了
公诉人:你说别人打你了
被告人杨某:他们把我打倒地下,从屋里推出来,没进去屋。
除了在某宾馆门前打砸外,同江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写明,由于杨某和王某东存在租金纠纷,2017年5月9号,被告人杨某伙同被告人任某义,杨某祥,在富锦市一家水暖装潢店门前,将王某东等三人乘坐的五菱面包车前风挡玻璃砸碎,并将三人打伤。但在法庭上,被告人却予以否认。
被告人任某义:王某东和杨某祥拿着镐把。
公诉人:谁拿着镐把?
被告人任某义:王某东。
公诉人:王某东拿镐把。杨某祥跟他抢镐把?
被告人任某义:后来又拿铁管子。
公诉人:谁拿铁管子?
被告人任某义:王某东。
三名被告人中,任某义和杨某是朋友关系,而杨某和杨某祥是姐弟关系。可以说,每次作案三个人都是在一起的。其实被告人任某义和杨某除了寻衅滋事犯罪,还有故意毁坏财物罪。
墙不是你想刨就能刨
故意毁坏财物犯罪
富锦市公安局刑侦大队中队长 黄立军
2017年5月初的时候,杨某和任某义因为某小区二号楼地下室一个墙被堵之后,就到双鸭山劳务市场雇了三个工人。
在5月6日,杨某伙同被告人任某义通过劳务市场找来的三个人,将某小区地下室混凝土墙、砖墙刨坏。公安机关接到报警之后,对现场进行勘察,并委托黑龙江省远大造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房屋损害的部分进行作价。
富锦市公安局刑侦大队中队长 黄立军
作价是两道墙一共是一万五千余元损失,而且对这个楼的安全性造成一定的危害。
被告人任某义、杨某为什么要将墙体砸坏呢?庭审中,被告人任某义说某小区地下室属于他的,并且他有合法手续。
被告人任某义:刨墙我是打招呼了。
审判员:跟谁打招呼了?
被告人任某义:跟公安管辖派出所,派出所领导找了那个法制科还是什么,说是允许刨,允许使用可以打通。
公诉人:我问你这个墙不是让工人刨开了吗?实际地下室之间不是两堵墙吗?对吧?这俩堵墙刨开了跟你有什么关系?
被告人任某义:我花钱买的。
审判员:你花钱买的就刨啊?你说出理由来,你说你要干啥?
被告人任某义:我要使用。
公诉人:这三个工人谁找的?
被告人任某义:不是我找的。
公诉人:谁找的?
被告人任某义:谁找的我不知道。
公诉人:那他们刨墙你知道不?
被告人任某义:刨墙知道,刨墙我在那儿呢。
公诉人:这三个工人是不是你雇的?
杨某代理律师:这个工人不是她雇的,但是电话号码是她提供给任某义的。
撕毁法律文书、
辱骂殴打法官,
妨害公务犯罪
从庭审中可以看出,三名被告人作案时有分有合,其中被告人杨某还犯有妨害公务罪。2018年富锦市人民法院向富锦市公安局移交一起刑事案件。
富锦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 于国良
说是他们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涉嫌妨害公务。我们接到案件后,通过深入调查,发现民事案件当事人叫杨某,在接到送达法律文书的时候,将王法官送达的法律文书撕毁了。
公诉人:是否通知你到富锦市人民法院领取诉讼文书?
被告人杨某:有。
公诉人:你打没打王某库?
被告人杨某:没打。我能打人家吗?我到法院去办事。
公诉人:诉讼文书送达给你,你撕毁没有?
被告人杨某:我没有撕。
亮法治利剑
惩坏除恶
2019年5月22日,同江市人民法院对三名被告人依法宣判。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任某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二、被告人杨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
三、被告人杨某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四、被告人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东5739.3元;被告人任某义、杨某、杨某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东950元。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来源:新闻夜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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