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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在公共场所裸露身体者一般患有“露阴癖”心理疾病,看见异性越紧张,裸露者越兴奋。面对此类突发情况,建议大家不要大声尖叫,也不要惊慌失措,否则会引起对方精神上的畸形满足,容易造成裸露者的长时间纠缠。大家应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进行拍照取证,寻找证人,并及时拨打110报警。也可将其引到有监控录像的区域,便于警方取证。
来源:南康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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