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男子走路不慎撞倒74岁老人,老人出院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医药费等费用十余万元。当初男子为了防止老人“碰瓷儿”报警,这场官司到底算不算“碰瓷儿”?法院以实际判决结果给出答案。2019年2月18日11时,辽阳男子刘某某向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分局新城派出所报警,报警情况为自己意外将74岁老人徐某某撞倒,致其左腿疼痛。当时徐老太的孙子在现场,刘及司机在场,徐老太指认被刘身体撞倒,刘某某承认发生身体接触。刘某某称,事发地点位于政府A座附近,当时双方都要办理业务,当时道路并不算拥挤,只是不巧一辆白色面包车经过时车速很快,多人均本能反应迅速躲避避让该车辆防止被撞到,可能是徐老太年事已高,腿脚不便,躲闪不及摔倒,自己和徐老太发生身体接触。事后刘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自己坦言是因为“怕被碰瓷”。徐老太于当日入住辽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40天,出院后又遵医嘱卧床休养一个月。经鉴定,徐老太损伤符合九级伤残;不合理用药费用共计3022.87元;本次外伤与骨折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不考虑骨质疏松参与度的评定。根据事实情况和鉴定结果,一审法院判决刘某某给付徐老太医疗费50810.92元、伙食补助费2000元、护理费10830元、交通费305.63元、复印费37元、医疗辅助器具费178元、伤残赔偿金44810.40、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共计118971.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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