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线索,该局于2021年4月,该局对柳州市柳南区广汽路的汇轮公司、柳州市柳邕路224号的鸿春公司,涉嫌不执行政府定价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根据相关政策的规定,电价属于政府定价。转供电主体应当合理分摊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电费,向用电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的总额,不得高于其向供电局缴纳的电费总额。
2018年9月至2020年9月期间,汇轮公司收取园区内终端用户的电费,每千瓦时最高为1.3元,鸿春公司收取市场内终端用户的电费,每千瓦时最高为1.5元。
经核算,两家公司向用电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的总额,高于其缴纳的电费总额,汇轮公司多收取433.6万多元,鸿春公司多收取电费62万多元。
查实多收电费价款后,该局向两家公司分别下达责令退款通知书。两公司都积极进行退款,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改正。最后,两家公司都被处全部违法所得0.2倍的罚款,汇轮公司被罚款86.7万多元,鸿春公司被罚款12.4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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