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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个人信息、制售假酒 贵州多家企业被惩处
网址:www.cssqt.com 编辑:长沙社区通 时间:2021-11-23

11月22日上午,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新闻通气会,对外发布了贵州市场监管2021年度“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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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决策部署,贵州省市场监管局聚焦民生领域,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压力大的重点商品、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区域和重点市场,紧密结合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组织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深入开展2021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查处一批民生领域违法案件,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截至2021年10月31日,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各类民生领域案件1815件,结案1687件,移送司法机关40件,案件总值288.99万元,罚没总额862.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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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上,发布了此次行动中的十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清镇市恒基建材有限公司以不合格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冒充合格产品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清镇市恒基建材有限公司生产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该批次产品共3500块,货值金额1.75万元,违法所得0.42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清镇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0.42万元,罚款3.5万元。

 

案例二:遵义黔北果蔬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主体责任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遵义黔北果蔬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开办的遵义黔北果蔬批发市场(遵义市红花岗区),经贵州省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未审查入场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证,未配置食用农产品检验所需的设备及检验人员,未对入场食用农产品进行检验,未委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入场食用农产品进行检验,并伪造虚假检验报告在市场内张贴公示。


法律依据及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红花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当事人改正,罚款12.5万元;对其市场管理者娄方红罚款9.38万元。

 

案例三:佳惠百货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儿童玩具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湖南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凯里分公司经营的儿童泡泡玩具(规格型号:SR858-L),经检验,玩具警告标示项目不符合GB6675.1-2014标准要求,仿制防护玩具项目不符合GB6675.2-2014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


法律依据及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凯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违法产品、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案例四:毕节市红阳气瓶检验有限责任公司超范围检验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毕节市红阳气瓶检验有限责任公司接织金县某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液化二甲醚气瓶检验业务,分9批次对1055个液化二甲醚钢瓶进行检验。当事人经许可检验的范围为钢质无缝气瓶,焊接液化石油气钢瓶,特种气瓶、但仅限内装填料气瓶(溶解乙炔气瓶),不具备液化二甲醚钢瓶检验资格。


法律依据及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毕节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罚款10万元;对当事人技术负责人王建民罚款0.7万元;对当事人检验人员严洪周罚款0.5万元。

 

案例五:习水名匠装饰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习水名匠装饰有限公司在从事房屋装修经营活动中,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电话号码、住宅位置等)共计288条,储存于公司财物办公电脑内供员工宣传推销业务使用。


法律依据和处罚情况:当事人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收集并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习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罚款0.3万元。

 

案例六:农兴食品加工经营部违法制售“山寨”酒水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金沙县农兴食品加工经营部租赁厂房酿制白酒,并将其送白酒检测机构检验。当事人对照检验结果,采取添加食品添加剂的方式逐项勾调检验不合格项,直至符合酱香型白酒理化指标。当事人用勾调后的白酒灌装成品,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制售产品,自2020年10月以来,累计灌装匠著酱香传奇酒、京都天坛酒、大国酱香酒、丝台酒、金品王子酒等酱香型白酒151697箱(6瓶/箱),涉案货值金额500余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规定,且涉案金额巨大、销售区域广,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金沙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目前公安机关已逮捕相关涉案人员。

 

案例七:贵州甘露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无证生产食品、违法发布食品广告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贵州甘露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未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桶装水及瓶装水等产品,并在互联网发布“百年国水疗百疾”、“神龙国水--服务对象为康复绝症的伤病员”、“百年国水经过多年实践……康复疾病效果是直接和快速的,康复结果是肯定的”等宣传内容。


法律依据及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普定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当事人桶装水216桶、瓶装水2257件,没收违法所得0.59万元,处罚款23万元。

 

案例八:杨伟鲜肉摊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标准猪肉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杨伟销售的猪肉经检验,磺胺类(总量),甲氧苄啶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法律依据及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盘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罚款0.2万元。

 

案例九:贵州邦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制售不合格钢筋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贵州邦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冷轧带肋钢筋(规格型号7mm CRB550),经检验,断后伸长率、最大力总延伸率和横肋间距不符合GB/ 13788-2017《冷轧带肋钢筋》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法律依据及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龙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当事人不合格冷轧带肋钢筋300KG,罚款0.35万元。

 

案例十:杨松无照经营商标侵权电器产品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杨松(贵阳市花溪区经营者)未办理营业执照,经营翻新空调,其销售的部分产品侵犯格力、美的、海尔等知名品牌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律依据及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以及《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以及《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花溪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当事人侵权产品,罚款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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