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昆明一家物业公司将业主告上法庭,原因是业主三年间没有交纳物业费,业主提出因物业公司服务有瑕疵,只愿交一半的费用,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原告是一家物业服务公司,被告是接受物业服务的业主。按照此前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中约定,被告作为业主,应当交纳:从2019年9月1日起,到2022年8月31日止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共计8247元。庭审中,原告代理人指出,物业公司多次催收,但被告一直没有交纳费用,原告才起诉到了法院。 被告代理人:“小区内的监控设施、单元门形同摆设,车辆乱停乱放,答辩人认为只应当承担50%的物业费用。” 被告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原告在物业服务中存在瑕疵的证据。被告代理人指出,原告没有尽到管理义务,物业费不应该得到全额支持。 原告代理人:“原告所提供的物业服务是连续动态的,不能以一个时刻的事实,来证明原告所提供的整个物业服务过程,存在一个重大的瑕疵。” 晋宁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法院审理案件后认为,本案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业主按时交纳物业费用,才能保障物业公司维持小区的正常管理,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否则会导致小区秩序混乱,损害全体业主利益。被告作为业主,享受了原告提供的公共性物管服务,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原告没有尽到基本物业管理服务的情况下,应当向原告支付所欠的物业管理费。 法院判决被告应支付物业全部服务费,共8247元,如果被告不履行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书中还写明,原告作为物业公司,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自己的管理服务职责,减少服务瑕疵,为业主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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