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广东韶关市气温升高、天气干燥,
极易引发山火,
但总有些人防火意识不足,
心存侥幸心理。
3月10日下午1点左右,
南雄古市镇古市村一村民
在翻新耕地时点燃芒草,
引发森林火灾!
在接到火情后,
有关部门第一时间
组织工作人员对森林火灾进行扑救,
由于处置及时并未造成较大损失。
经了解,
古市村村民刘某玉
在翻新耕地的同时点燃田里芒草,
心存侥幸,
觉得能够把控现场。
当时风力较强
导致野火大面积扩散
继而引发附近芒草一并燃烧,
火势失控后,
刘某玉未及时报告直接离开,
继而引发森林火灾。
公安机关依法对刘某玉
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古市镇将进一步压实责任,
切实筑牢森林防灭火安全屏障,
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
根据《韶关市野外用火条例》规定,
每年9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
为我市的森林特别防护期!
本市行政区域内
森林防火区、农业生产生活区、
城镇居住区的野外用火受到相关管控!
↓点击观看视频↓
违法用火,
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
严重的还承担刑事责任!
↓↓↓
森林防火区禁止下列野外用火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野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秸秆、田基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农业生产生活区内禁止下列野外用火行为:
(一)焚烧秸秆、田基草、果园草等;
(二)焚烧垃圾;
(三)烧野蜂、熏蛇鼠等;
(四)其他容易引起火灾和大气污染的用火行为。
确因农业生产需要焚烧秸秆、田基草、果园草等,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前三天向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报告......
城镇居住区内禁止下列野外用火行为:
(一)焚烧树木、残枝落叶、杂草等;
(二)焚烧沥青、油毡、橡胶、轮胎、塑料、皮革、垃圾等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
(三)焚烧民俗祭祀物品;
(四)其他容易引起火灾和大气污染的用火行为。
春季是山火多发季节,
一旦发生森林火灾,
将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请广大群众严守防火禁令,
自觉杜绝野外违规用火。
·请注意语言文明,尊重网络道德,并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长沙社区通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非法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