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一名被告人因患病被取保候审,诉讼期间正在医院住院治疗,行动不便。主办法官基于人文关怀和司法程序的考虑,为了公正的判决,与检察官一起将庭审搬进了病房。8月14日,就在防城港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部的一间病房里,这个特殊的刑事庭审开庭了。 当天上午10点,被告人刘某所在的病房成了庭审现场。这个简易“法庭”里,有审判员、书记员、法警、公诉人、被告人刘某,以及两名旁听人员——刘某的妻子和姐姐。开庭前,法官和检察官先向主治医师询问了刘某的病情和精神状况,在确保刘某的身体状况可以参加庭审后,让他一边挂着吊瓶输液,一边参加庭审。 经庭审查明:2015年2月24日晚上七点多,因个人矛盾,刘某提议并伙同黄某(已判刑)等人持械去打砸被害人李某位于防城区那良镇的一家药店。在该药店门口,刘某发出指令后,黄某就持砍刀将药店门口两扇玻璃门和店内两侧的玻璃柜砸坏。经鉴定,被毁坏的物品价值人民币6920元。案发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1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后,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表示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判处。法庭依法当庭作出宣判。 主办法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第25条第一款,第26条第一款、第四款,第52条,第53条,第67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全体起立,被告人刘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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