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的陈先生,长期在福建省奥体中心游泳馆游泳,还持有一张年卡。今年6月2日,他发现自己被这家游泳馆禁止进入游泳池了,理由是认为他从事私教。对于这件事,我们公众号在6月4日也做过关注。
陈先生觉得自己也是花钱进场,而且他在体校受过专业的游泳训练,有游泳救生员证书,还有游泳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具备从事游泳教学的资格,教教学生也并无不妥,但游泳馆方面表示,如果想从事私教,需和场馆签合约,并提供抽成。
陈先生:
那我也有看到这份合约,上面是涉及到抽成的,这一块就是一个学生抽1200的抽成,两个学生大概是抽45%这样子,他们统一的定价,必须走他们的流程。
对于这种方式,
陈先生表示不愿意。
陈先生:
因为毕竟是自己卖力很辛苦,自己一分钱一分血汗去赚的,比较辛苦,肯定不愿意把这个钱给场馆,场馆也没有给我们付出什么嘛,只是提供个场地,我们买门票也是可以进来的,所以说不愿意交这个钱。
张睿律师首先指出,陈先生的私教行为已经涉嫌非法经营,但如果像陈先生所说,他没有以福建省奥体中心游泳馆的名义招生,办卡前也没有跟游泳馆约定不能教学的话,游泳馆单方面停止陈先生进入的做法也有不妥。
随后,一行人再次来到福建省奥体中心游泳馆,见到了这家游泳馆的业务股长周姿蓉。周股长反映,之前对私教主要是限制学员人数,但是后来私教的数量越来越多,已经严重影响他们游泳馆的秩序。
福建省奥体中心游泳馆业务股 周姿蓉 股长:
这社会上私教是很多,上百人,一到夏天那池子是乱哄哄的。为了秩序,为了安全,也为了客人的利益,我们是需要规范管理的,而且这也是我们游泳行业的共识。
周股长认为,根据《福建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游泳人员在公共游泳场所游泳,应当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在规定时间和区域内活动。游泳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公共游泳场所应当给予劝阻和制止,经劝阻无效的,公共游泳场所可以要求游泳人员退场。要求私教和游泳馆签约也是管理方式之一。
福建省奥体中心游泳馆业务股 周姿蓉 股长:
合格的教练员,我们提供平台给你去教,我们来管理。等于说你的教学质量我们要把关,还有你的钱,我们不可能一下交你手上,你把学员教好了,我们责任该多少,你们责任该多少,我给你多少,我们该承担多少,我们收多少,这是合情合理的事情。
虽然公益律师认为,这条规定并不是针对私教的。但是周姿蓉股长坚持说,如果陈先生还要在游泳馆里从事私教,他们有权冻结陈先生的游泳卡。如果不在馆里从事私教,他的游泳卡可以恢复使用。
公益律师 张睿 VS
福建省奥体中心游泳馆业务股 周姿蓉 股长:
(律师:除了游泳池聘用的教练之外的其他人,并没有在这个相关的规定或者条例当中,予以限制。)它提出这个,其实它是一个泛的概念,但是它实际的目的就是要你场馆要管理教练。
1周股长表示,私教只要是在游泳馆里教学,出了问题,私教跑了,游泳馆就成了“冤大头”。如果真的出事,游泳馆和私教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如果出现了安全事故,私教人员和游泳馆都会因为没有履行看护和救助的义务而要对事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实践中因为私教很可能没有书面的教学合同,存在受害人难以向其追责的实际情况;而游泳馆确实会因为事故发生在其场地而无法逃避法律责任。
2游泳馆对私教的管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抛开具体的细节问题不说,从合同角度来说游泳馆提出的管理要求有一定的依据,双方形成的有些类似是一种合作或是挂靠的合同,比如游泳馆出场地,教练员出技术,双方就是一种合作关系;如果教练员以游泳馆的名义招生,双方就更像是一种挂靠关系。但无论是哪种法律关系,为了保障教学的安全,加强管理都是客观必要的。当然对于分成的形式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也受市场的调节,双方都有选择权。
如今有不少人拥有一技之长,从事私教这类工作,能给他们一些法律方面的建议?
在市场还不成熟和完善的情况下,一方面消费者在选择私教的时候,还是建议选择正规的场所,有一定规模的经营场所相对管理更正规,维权也相对容易;另一方面私教者在从事私教的同时,自身要先具备相应资质和场地也要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否则就会存在违法教学甚至非法经营的情况,如果发生了重大的安全事故,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恐怕就不是退钱那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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