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汪丽萍 职务:安徽蓝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安徽大学法律硕士,中共党员,安徽省律师协会女律师委员会委员,安徽省律师协会未成年权益保护委员会委员,安徽省法援中心刑事辩护团成员。 个人履历:曾获安徽省司法厅颁发的“优秀共产党员律师”荣誉称号,“未成年权益保护优秀律师”等称号。在各类律师业务中,比较侧重于民商事、婚姻家事案件的事务研究,尤其是《合同法》、《婚姻法》、《物权法》等其他民商事、经济类案件的诉讼、非诉讼业务的法律适用和实践。
加盟公司涉嫌传销被查封,加盟费还能要回来吗?
我加盟了浙江的一个祛斑品牌,交了69800元。可加盟回来一个多月公司就被公安查封了,负责人被抓,原因是涉嫌传销。请问律师,我们能拿回加盟费吗?
律师解答
这要看六万九千八是以什么性质交过去的,如果真的说是产品的加盟费。有加盟的合同,有缴费的发票等等证明是加盟的,在老板被逮捕,公司被查封,合同也无法履行了,可以要求这六万九千八予以退回。
如果这六万九千八是被骗的,以加盟的名义然后行传销之实。这位观众也是受害人,她可以报案,要求警方处理之后,以退赃的方式领取回来。
如果这钱是她也想加入传销,作为加盟费的话,它就属于赃款了,是无法退回的。
新型传销:不限制人身自由,不收身份证手机,不集体上大课,而是以资本运作为旗号拉人骗钱,利用开豪车,穿金戴银等,用金钱吸引,让你亲朋好友加入,最后让你达到血本无归的地步。
知识科普
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获得财富的违法行为。传销的本质是“庞氏骗局”,即以后来者的钱发前面人的收益。
传销危害
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影响社会安定团结、引发社会刑事案件上升、家破人亡等社会骚乱。
传销的本质在于通过发展下线实现财务的非法转移与聚集,并未创造社会价值,这是它与正常营销的本质区别。
传销不是国家行为,也不可能是国家行为。虽然给当地带来经济刺激,促进了消费,但其本身组织行为对大多数参与者造成无法挽回的危害,违反了人类正常生活和活动。
温馨提示
特征识别
首先,天上不会掉馅饼,当把事业或者回报描述得天花乱坠的时候就应该警惕,高回报必然有高风险。
其次,无论传销的形式如何变化发展,其实质仍是以购买份额作为缴纳入门费,发展下线人员、拉人头组成层级,以下线人员“业绩”作为获利依据。
因此,识别传销,需要看三个特征:
1、入门费
是否需要认购商品或交纳费用取得加入资格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
2、拉人头
是否需要发展他人成为自己的下线,并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3、计酬方式
是否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如果符合以上特征,就有可能涉嫌传销。
惯用名词
警方提示大家,以下这些都是传销活动惯用的名词:
1、 “北部湾建设”、“资本运作”、“1040工程”、自愿连锁、民间互助理财;
2、 “消费返利”、“连锁销售”、“特许经营”、“点击广告获利”、“爱心互助”、“消费养老”、“境外基金、原始股投资”、电子币买卖;
3、静态收益、动态收益、直推奖、层推奖、对碰奖、见点奖、领导奖、培育奖、报单奖、管理奖、小区业绩奖。
2017年中旬,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侦破一起特大传销案,找到在合肥龙岗、方庙辖区内多个小区有大量传销人员聚集,刑拘11名犯罪嫌疑人,涉案金额超过5000万元。经查,该传销组织主要头目为河南人卢氏兄弟,组织分为三个体系,分别在合肥、郑州、秦皇岛等地活动,涉传人员1000余人。
2016年9月,咸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广州云在指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该公司从事传销违法行为,涉案公众号“云在指尖”关注人数达2400万余人,缴费人数达260万余人,涉案金额6.2亿余元,处于没收违法所得3950万元、并处150万元罚款的处罚。
相关法律
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文件《禁止传销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不得将房子租给传销人员:从法律条文上讲,2005年11月施行的《禁止传销条例》第26条规定,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至50万元的罚款。
有些房东也许一开始并不知道租客是传销者,但缺失监管,客观上对传销是一种助长行为。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从立法精神上说,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只不过根据具体情节处罚力度会有所不同。如果房主对处罚结果有异议,可通过行政复议等程序来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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