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11日,年过七旬的严某带着10岁的孙子小杰来到常德市临澧县人民法院立案大厅,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宣告小杰生母刘某失踪的申请书。
近日,
临澧县人民法院
审结了这起特殊程序案件。
严某称,
小杰的母亲刘某
自2014年10月离家出走,
一直杳无音信。
2016年,
小杰的父亲
又因车祸不幸身亡。
自己年岁已高,
抚养小杰经济压力大,
故带着孙子
向法院申请宣告刘某失踪。
临澧县人民法院受理后,
在《人民法院报》上
发出寻找刘某的公告。
法定公告期间为3个月,
届满后,
刘某仍然下落不明。
法院审理查明,小杰的父母2007年登记结婚,同年生育小杰。2014年8月,刘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临澧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14年10月法院判决准予小杰父母离婚,小杰由父亲带养。刘某在领取判决书的当天便离家出走。刘某下落不明已满两年,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宣告刘某失踪。
宣告失踪的法定程序: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且应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但不能发生继承和财产所有权转移等法律后果。失踪人重新出现的,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撤销失踪宣告,且有权要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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