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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一男子曾3次因盗窃入狱 近50岁再犯又落网
网址:www.cssqt.com 编辑:长沙社区通 时间:2018-07-18 点击:

大家是否还记得5月6日

检察官谢新星见义勇为擒歹徒的事迹?

案件陈述

2018年5月6日,被告人刘某在娄底五江建材城一店内盗窃时被发现,在逃跑的过程中,刘某手持仿真枪对参与围追的群众进行威胁,并先后欲劫持出租车司机和三轮车司机带其逃跑,终未能得逞。后刘某在持枪威胁一电动车司机时,被检察官谢新星及围追群众抓获。

经查明,刘某30多岁时曾先后三次因盗窃罪被判刑。2018年4月刑满释放后,年近50岁的他却不思悔改、重操旧业。5月14日,娄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刘某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刘某实施盗窃时被发现,为抗拒抓捕,持仿真枪威胁围捕群众,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7月12日,娄星区人民检察院对刘某涉嫌抢劫罪一案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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