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6时许,一男子在娄星区某项目部三楼楼顶欲跳楼。经娄星警方做大量工作后,于当天19时许成功将该男子说服并带回执法办案区调查。经查,屈某威,男,47岁,长沙市开福区人,因与工程合伙人姚某彬有经济纠纷,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遂采取跳楼行为表达诉求,扰乱了单位正常施工秩序,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目前,屈某威因扰乱单位秩序被公安机关裁决行政拘留7日。 民警向屈某威调查了解相关违法事实 相关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可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 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 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 (三) 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以上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可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娄星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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