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
一方配偶是否应当连带清偿?
日前
武陵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时
就驳回了债权人“夫妻共债”的主张
2015年7月、2015年11月、2017年3月,市民周先生向市民吴女士分3次借走共计130万元。2017年3月底,周先生向吴女士出具借条,称借走吴女士130万元,暂定一年内还清。但是,直至案发,吴女士也未收到周先生的还款。
今年7月底,吴女士将周先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周先生偿还这笔欠款。据介绍,同时被告上法庭的,还有市民江女士,她是周先生的妻子。
武陵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庭审中,江女士辩称,自己在婚姻存续期间内经济独立,对该笔大额借款不知情。吴女士给周先生借款时,自己未与之见面,更没有在借条上签字,借款的资金也没有用于家庭开销,自己不应该承担这笔欠款的偿还责任。
对此,武陵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周先生与江女士是夫妻关系,但是吴女士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周先生与江女士的夫妻共同生活,且该借款额度明显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于是,武陵区人民法院对吴女士要求江女士承担这笔债务的连带偿还责任的主张并未支持。据此,武陵区人民法院日前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周先生偿还吴女士欠款130万元,并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驳回吴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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