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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消费侵权、维权典型案例公布
网址:www.cssqt.com 编辑:长沙社区通 时间:2023-03-14

卡还没用完

游泳馆关门了


空置房

物业管理费全额收


这些糟心事

你没遇到过

也一定听说过


又到“3·15”国际消费权益日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消委会

发布了

株洲市2022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株洲市2022年消费侵权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

总有一个能给你启发

315

株洲市2022年消费侵权典型案例


某大药房捆绑包装

并强制搭售药品哄抬价格案

株洲市市场监管局对某大药房捆绑包装并强制搭售药品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36元,罚款418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12日,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反映在某大药房购买小孩退烧药时,药店工作人员告知无法出单,要求搭配购买连花清瘟等其他中成药,认为不合理。


经查,该大药房将美林布洛芬混悬滴剂20ml、东盛抗病毒口服液、小柴胡颗粒三种药品用塑料包装袋打包包装好,强制捆绑对外销售,且拒绝拆分销售美林布洛芬混悬滴剂单一品种药品。致使消费者在仅需购卖美林布洛芬混悬滴剂单一品种药品的情况下,必须同时购买预先打包好的“定制药品包”。根据《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认定其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株洲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株洲某体育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格式条款排除

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案

株洲市市场监管局对株洲某体育有限责任公司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5日,芦淞区市场监管局收到12345市长热线交办单,有消费者反映在某体育公司交了6400元报名普拉提私教课程,只上了一节课,想要退费,商家表示需要消费者自己将课程转让出去再扣取1500元转让费,认为很不合理。


经调解,当事人以合同约定为由不予退款;2022年5月25日,芦淞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与会员签订的《会员合同》含有“乙方因故无法参加课程培训的,可向甲方申请会员卡的转让,经甲方同意,在交付卡内余额的15%作为转让金后,受让人即代替乙方成为本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享有会员卡上的剩余权利;乙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的,则为乙方违约,本合同项下的剩余会费作为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概不退还;乙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的,不享受课程优惠套餐,签订本合同时享有的会费优惠金额应当返还甲方,签订本合同时受赠送的产品或服务应当退还,不能退还的,按市价向甲方支付”等排除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格式条款内容。该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株洲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攸县某医院擅自使用中国消费者协会名称、会徽标志、商标发布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案

2022年6月27日,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攸县某医院擅自使用中国消费者协会名称、会徽标志、商标发布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15日,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未经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授权,于2022年2月28日委托江苏某礼品公司设计制作了30000本含有中国消费者协会名称、会徽标志、商标内容的《健康宝典》宣传册,利用中国消费者协会的声誉和影响为其医院做宣传。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石峰区某化妆品店

以引人误解的方式销售化妆品案

2023年2月,株洲市市场监管局对石峰区某化妆品店以引人误解的方式销售化妆品行为作出警告、罚款1661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9日,株洲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购买化妆品的价格标签标注产地与产品实际产地不一致,给其造成误认,请求退货。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谜尚修颜幻彩隔离霜、谜尚幻金凝彩控油蜜粉和蜜丝佛陀恒久隐形遮瑕液三种化妆品均为国产产品,却在价格标签上标注为国外进口产品,给消费者造成了误导,该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株洲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株洲市某艺术培训学校使用格式条款

加重消费者责任案

2022年3月,株洲市市场监管局对株洲市某艺术培训学校采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18日,株洲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公示的“收退费管理制度”含有“学期开学第四次课后不能提供特殊原因证明的,不再办理退费;单据遗失者,不予退费”等内容。


当事人与消费者签订的“艺校培训服务合同”含有“若乙方子女有事不能参加课程需提前1天请假,对未按时请假而缺勤的,当日课程以出席计算,甲方不再补课;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后,本公司不再接受任何形式的退费”等内容。该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株洲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天元区某诊所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2年8月,株洲市市场监管局对天元区某诊所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作出警告、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13日,株洲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案件线索。经查,当事人自2018年7月18日以来,使用的收费凭证“工作单”上标注有“所付金额概不退款,解释权归本中心所有”的内容,该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株洲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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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2022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攸县某超市销售不安全食品

损害消费者健康权益纠纷案

2022年5月23日,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自己食用了某超市销售的烤鸭腿后,出现头晕、呕吐、呼吸不畅等症状后住院治疗,经医院检查认定为亚硝酸盐中毒。消费者要求经营者赔偿并承担法律责任。

接到投诉后,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到涉事超市进行检查,对未销售完的烤鸭腿及原材料进行现场封存并抽取样品送检。检验结论为消费者购买的该批鸭腿亚硝酸盐超标。

攸县市场监管局多次组织消费者与涉事超市调解,最终于6月22日达成调解协议,超市赔偿6名消费者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康复费用等共15.3万余元。因该超市经营亚硝酸盐含量超标食品涉嫌犯罪,攸县市场监管局已将该案件线索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荷塘区某游泳馆暂停营业纠纷案

2022年8月16日起,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多名市民投诉,称自己办理了充值卡的某游泳馆要在8月30停业,消费者要求退费,未能与游泳馆达成一致意见。

经调查,发现多名消费者购买了该游泳馆的预售卡,充值金额都在500—2000元之间。该游泳馆由于生意不好,打算暂停营业,对暂停营业期间及以后的消费者权益未做相应安排。执法人员告知该游泳馆负责人,游泳馆暂停营业前未考虑到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暂停营业后未妥善安排好消费者的合理需求,都已经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经多次沟通协调,该游泳馆与187名消费者成功达成调解协议。


荷塘区某4S店

拒绝退还“诚意金”纠纷案

2022年6月20日,消费者向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称其于6月18日在展销会上向某4S店交了5000元诚意金,当时承诺不购车可退款。现不想购买,商家拒绝退款。


收到投诉后,荷塘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了解,4S店认为消费者交的是定金,所以不能退款,即便不是定金,但由于其工作人员在车展会上为消费者提供了大量咨询服务,还向上级申请了价格优惠和汽车装饰赠送,要按规定扣20%的定金。调查发现,4S店提供的购车意向协议中关于5000元的约定并不是定金协议,只是4S店单方面向领导申请的价格优惠和汽车装饰赠送申请单。执法人员指出4S店工作人员为消费者提供咨询、优惠和赠送申请服务属于日常工作范畴,没有收费的法律依据。最终4S店同意全款退还投诉人5000元,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投诉调解成功。


渌口区未成年人

擅自购买高价商品退费纠纷案

2022年11月19日,消费者黄女士向渌口区市场监管局求助,声称其14岁的女儿私自用2999元购买了一台OPPO牌手机一部,黄女士请求退货。

经渌口区市场监管局调查了解,黄女士14岁的女儿于2022年11月18日在某手机店以2999元购买了一部手机。黄女士认为该价格已经超过未成年人购买力,要求退货后遭拒。渌口区市场监管局多次致电双方调解,并达成一致意见,由投诉人退回完好的手机,商家退款2400元给投诉人黄女士。


荷塘区某美容店预付款退款纠纷案

 2022年3月4日,龙女士投诉称其多次在荷塘区某美容机构充值,现认为该美容院的服务项目未达到预期效果,多次协商该美容机构退费未成。

荷塘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调查得知,龙女士于2019年10月14日至2020年5月28日期间在该美容店共充值24400元,也多次在该美容店接受了美容服务。美容院向执法人员提交了一份情况说明,里面记载了龙女士整个充值的金额、套餐内容、消费金额以及赠送的项目等内容。根据商家的计算,由于美容院为龙女士赠送了10000余元的服务项目,如果消费者要求退费,这些赠送的服务费也应当收取,再除去实际消费的费用,最后只能退4252元。

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告知美容店并未在充值赠送时告知消费者应尽的义务和退费应如何处理,因此存在过错。而消费者诉说美容没有达到预期效果也无法出示有效证明。经过执法人员的多次耐心细致的调解,最后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商家同意退款7000元并签下《和解协议书》。


天元区某蛋糕店冰激凌

致人伤害赔偿纠纷案

2022年6月11日,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袁女士投诉,她在天元区某冰激凌蛋糕店购买了一款冰激凌蛋糕,他儿子将冰激凌蛋糕包装盒内的干冰当做普通冰块放在矿泉水瓶中玩耍,干冰爆炸,导致小孩眼睛受伤,消费者要求商家赔偿医疗费用。

天元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现场调解发现,袁女士小孩的冰激凌蛋糕内有干冰,没有提示不可玩,导致爆炸将孩子的眼球炸伤。商家的行为已侵犯消费者的人身健康权,经调解,被投诉的商家赔偿投诉人人民币12000元。


天元区某家装店押金退还纠纷案

2022年8月1日,消费者反映其6月在天元区某地板店交了押金5000元,想要退款,现商家拒绝退押金,请求调解。

接到投诉后,天元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立即与投诉人取得联系 ,经核实其于2021年6月在天元区某地板店预交购买商品押金5000元并参与活动领取活动赠品,2022年7月底其向商家申请退还押金遭拒。商家则认为因投诉人违约在先且已领取活动赠品,不愿意全额退款。

天元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强调,押金不是定金,消费者没有签订合同前,应当退还。经调解,被诉商家愿意退还投诉人人民币4500元,并于8月2日以微信转账方式返还投诉人。


某物业公司多收物业费纠纷案

2022年8月24日消费者投诉反映:亿都澜庭2期7栋301户从2020年12月空置到现在,现在物业公司没有按照购房合同9折和省发改委空置房的收费标准9折优惠收取物业费,请核实处理。

市市场监管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核实相关情况,发现该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根据 《湖南省物业收费服务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规<2022>271号)第六条规定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普通商品住宅物业服务费收取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同时,该《办法》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业主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时间,为已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但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空置房交纳物业服务费时,物业服务费按不超过90%交纳,具体优惠幅度由市、县确定。物业费应当实行政府指导价,同时按照不超过90%的优惠幅度收取。执法人员责令物业公司将多收取的物业费予以退还,同时在小区内将相关收费文件予以公示。


芦淞区某服装店充值卡余额退款纠纷案

 2022年6月20日,芦淞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易先生求助退款的诉求,称其在芦淞区某服装店花1680元购买的衣服不合适,想退款,服装店不同意。

经调查了解,易先生在该店充值了10000多元的储值卡,花了1680元买中的衣服后才3小时就觉得不合适又退回到店面,双方协商等到有合适的款式后再买,过了一段时间易先生到店面去看还是没有自己喜欢的款式,店面表示只能换货,否则1680元的金额在卡内抹掉。

芦淞区市场监管局到该店进行调解,店长称自己没有退款的权限,需要上报,工作人员按店长给的号码与其负责人电话联系,经过沟通,对方最终同意给易先生退余额。随后,执法人员电话联系求助人,求助人确认已退款。


天元区某二手车市场水泡车纠纷案

2022年9月,天元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一起二手车投诉纠纷。投诉人声称其在天元区某二手车交易市场买了一辆二手的奔驰车,交了18万多元,买回来之后发现水泡车,买保险根本买不进去,认为商家欺骗消费者,请核实处理。

接到投诉后,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 ,多次联系二手车市场负责人沟通调解,随后双方达成协议,双方同意退款退车,并由某二手车市场赔偿投诉人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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