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无业,因为交了一些不该交的朋友,从而走上了吸毒的道路,成了一名瘾君子。由于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自己对毒品又产生了依赖,他干起了我们俗称提篮子的勾当,也就是从上线莫某那里拿毒品,然后倒卖给另外一些吸毒人员,然后从中得一些好处,来维持自己吸食毒品的资金。
2016年4月下旬,李某发现自己的毒品存货又不多了,于是他打电话给上线莫某,让他送一些毒品过来。这次,李某从上线莫某那里,购买了200元的毒品,然后四处寻找买家,最后找到了出售对象覃某。这二位,直接在宾馆里开了房,就开始了吞云吐雾。覃某吸着吸着,觉得这次的毒品没有以前的味道,不够刺激,不过自己正在兴头上,也没有太在意。结果当天晚上,就在公安机关查房的时候,这二位就一起被抓了。
这看起来,是一起简单的贩毒吸毒案,按照我国《刑法》规定,贩卖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 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治安处罚法》及相关规定,对于吸毒的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然而,在公安机关的侦查过程中,这剧情却出现了戏剧性的反转。公安机关对李、覃二人未吸完的毒品进行了检验,可是大家都没有想到的事情发生了,这李某卖的,居然不是毒品,而是一种工业原料,学名叫N-苄基异丙胺!
既然不是真毒品,李某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呢?据看法记者了解,李某的行为在主观上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在客观上也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只是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能达到实质的危害后果,所以从犯罪来讲的话,是属于犯罪未遂。
同时,看法记者还了解到,如果李某明知是假毒品,仍旧将其当作毒品卖给他人,性质就会有所不同。他实际上构成的不是一个贩卖毒品罪,而应该是诈骗罪。所谓诈骗罪,就是你虚构事实,骗取他人的财物。你用假毒品去卖的话,这显然是一种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产的的行为。这在刑法当中应该是构成诈骗罪。
看来看去,不管是这买家还是卖家,只有这被当作毒品来卖的N—苄基异丙胺才是最无辜的。所以说,不管真毒品、假毒品,那都是半点也沾不得。不管卖的是真毒品还是假毒品,都将触犯我国刑法,既而受到法律制裁。希望我们的节目,能够唤醒那些还沉迷毒品不能自拔的人们,还是那句老话,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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