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16日,常德安乡县城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女子被一辆汽车撞倒后,被另外一辆汽车碾压致死。两辆汽车都毁损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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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警方事后调查,撞倒女子的汽车驾驶员张某,在事故发生前饮过酒,系醉酒驾驶,其对该案负主要责任。同年7月,被撞女子家属将张某及张某汽车投保的A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请求其赔偿损失。
该案经安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A保险公司赔偿被撞女子家属等各项损失11万余元。
该案并没有结束。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在诉讼时效内,A保险公司于去年年末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A保险公司在2015年事故中,垫付的11万元赔偿款。安乡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是车辆的驾驶人,是事故的直接侵权人,其醉酒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交强险合同约定,具有明显过错,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A保险公司向事故伤者支付的赔偿款11万元,在赔偿金额范围内有权向赔偿义务人追偿。对此,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日前,安乡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张某返还A保险公司11万元。
三种情形
保险公司可行使追偿权
不可否认,当交通事故发生后,交强险部分,保险公司应根据约定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这并不是说,保险公司要在保险限额内“全包全赔”。如果在保险公司责任之外,即使保险公司向被害人进行了赔偿,之后也可向肇事者进行追偿。
根据法律规定,目前,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仅限于以下三种法定情形:驾驶人还没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肇事时有上述情形的,保险公司赔偿后可行使追偿权。
另外,当事故被害人存在自杀、自残、碰瓷等故意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也可以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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