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一直在强调食品安全的重要性,但偏偏有人置若罔闻。今天上午,石峰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 从2016年开始,袁某在石峰区开了一间性保健店,原本是销售计生用品,但袁某为了追求高额利润,在未依法取得性保健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性保健店内,销售由非正规渠道获取的含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性保健食品。 今年2月6日,消费者食用该类,保健食品后身体不适便进行报警,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扣押了尚未出售的“伟哥1+1”、“蚁力神”等5种性保健食品
案发后,袁某对已销售的性保健食品并没有采取任何的消除危险隐患的措施,也没有告知消费者店面销售的性保健食品含有有毒、有害成分。
袁某在明知自己销售的保健品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情况下,还将该保健品对外销售。
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条款,袁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同时,判令被告人袁某自刑法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袁某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袁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也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法院判决袁某自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通过株洲市级新闻媒体告示召回已售出的保健食品并销毁、消除安全隐患,并通过株洲市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法官提醒,食品安全关乎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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