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12时45分,谭某驾驶车牌号为湘J333××号普通摩托车,沿常德市滨湖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高车路路口向左变更车道时,遇余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湘JAB2××号小型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该处,由于谭某驾驶机动车变更车道时影响了正常行驶的车辆通行,导致两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和谭某倒地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资料图,来自网络。
民警赶到现场后,通过调看路口监控和走访事故当事人后认定,两轮摩托车驾驶人谭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是形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余某某无违法行为,不负事故责任。 交警提示:近年来,因摩托车违法造成的交通事故频发。摩托车驾驶人的违法成本相对于机动车来说不高,许多驾驶人守法意识和安全意识都很淡薄,有的甚至认为自己是“弱势群体”,就算发生事故了也不用负责,受伤了还必须要获得赔偿。但法律面前,“弱者”不是借口,法律的公平正义,必须捍卫,事故责任必须依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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