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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有质量问题 我们该如何退房?事发株洲市株洲县领秀时代小区
网址:www.cssqt.com 编辑:长沙社区通 时间:2016-11-14 点击:

株洲县的刘先生夫妇,2013年花了四十多万买了一套商品房,可是至今三年多过去了,他却带着老婆孩子还租着房子住,这是为什么呢?

刘先生是株洲县南洲新区拆迁户,为了自己拆迁以后可以住上一个好房子,刘先生夫妇选了个好点的小区,他们看中的是株洲县领秀时代小区的电梯房,262203的一套南北通透的房子,而且一次性将近五十万的购房款全部付清了。之后就是高兴的等待着新房交付了,可一切并没有他们期待的那么美好。

2014年底,刘先生夫妇就接到了开发商的电话,说要他们去拿新房子的钥匙,可是从那时候开始他们就一直为2203的这套房子奔波,2203的房子虽然不是顶楼,一看到房子,他们就发现了这个房子有十多处漏水,到现在有两年了,他们为此跑了很多趟,漏水的情况一直没有解决,让他非常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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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生说我觉得在我日常催促之下,没有协商结果之下,我要求全额退款,我的要求是退房。

那么是怎样一套房子,让刘先生夫妇这样决绝要退房呢?刘先生带着我们的记者一起查看了这套位于株洲县渌口镇领秀时代小区262203的房子。三室两厅两卫的房子,卫生间、窗户等,几乎每间房都有漏水的地方。发现漏水的情况以后,刘先生就刻画了标记,并拍照交给物业和房产公司,要求开发商整改,可是至今他们都不知道是谁负责这个事情。

当着记者的面,物业公司联系了刘先生夫妇是置业顾问,说这个事情由置业顾问负责协调处理,让刘先生夫妇去售楼部找置业顾问。可置业顾问一见到刘先生夫就躲了。

由于双方沟通不畅,现场发生了争执,刘先生夫妇选择了报警,之后在警方的协调下,领秀时代销售部给了刘先生夫妇工程部的负责人电话。好不容易联系上工程部负责人,对方根本不在株洲,要过几天等他回来才能协商。

面对这样一个开发商,刘先生夫妇很难与之协商,那么刘先生夫妇该怎样去解决目前面对的房子漏水严重无法入住的麻烦呢?律师帮刘先生夫妇进行了分析,刘先生面临两种选择,第一解除合同,对房屋漏水进行举证,然后收集证据,向开发商去书面函告。第二先收房,再请专业机构鉴定,证明房屋有质量问题。律师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1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者是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的,并有权要求开发商赔偿其经济损失,其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请求也会得到支持的。

可以退房的几种情况

1、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买受人有权退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2、购房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后,买受人有权退房

开发商的销售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比如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开发商在预售房产时,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提供虚假预售许可证,且在购房者提起诉讼之日也未取得该证等等,根据法律规定,该购房合同无效,购房人有权退房。

3、购买合同被依法撤销买受人退房的情形

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于买受人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或者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或者开发商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使买受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买受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4、按揭不能,买受人有权退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即不能办理银行按揭手续,由于开发商的原因构成根本违约或因政府政策等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事由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5、房屋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有权退房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相关规定,买受人在购房时经常出现实际面积和合同约定的面积存在一定的误差,这在实际交易中是经常发生的。

当然,买卖合同可以基于双方意思表示对面积误差的处理方式进行约定,没有约定的话,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6、房屋主体结构质量存在问题,买受人有权退房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当然,对于一般的门窗、墙壁等方面存在的质量问题,除非双方有明确约定,否则,购房人无权仅据要求退房。

7、房屋质量严重影响使用,买受人有权退房

根据最新司法解释,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主要是指房屋入住后由于前期施工原因导致房内空气质量差,影响人的居住健康,或是房内噪声影响居住等的,购房者若要求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法院将会予以支持。

8、房地产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的,或者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必须经过购房人同意。否则,开发商构成违约,购房人有权退房。

9、套型与图纸设计不一致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10、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买受人有权退房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1、开发商迟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超过一年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若是购房者出于自身考虑不周等因素提出退房的,在法律上看,属于私自违约,只能与开发商协商解决。在此种情况下提出诉讼,将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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