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注册 | 登陆 | 网站繁體 | 手机版 | 设为首页 长沙社区通 做长沙地区最好的社区门户网站 正在努力策划制作...

您的位置:长沙社区通 > 新闻 > 湖南 > 社会 > 株洲女子9平米门面到手“只剩”2 平米 法院判开发商退0.11平米!
株洲女子9平米门面到手“只剩”2 平米 法院判开发商退0.11平米!
网址:www.cssqt.com 编辑:长沙社区通 时间:2018-05-30 点击:

2010 年底,周女士与株洲欧洲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 " 开发商 ")签订预售购买合同,2011 年 10 月 8 日交付。根据合同上显示,商铺的建筑面积是 9.75 平方米。其中公用分摊建筑面积为 5.11 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 4.64 平方米,计价面积为 4.47 平方米。周女士花 35 万余元购买了这个商铺。

然而,交房后到达现场考察后周女士惊呆了:" 摆了张桌子就不能干别的了 !" 这个原本就不大的店内矗立着两个 " 镇店之宝 ":一根承重柱和管道井。二者有些 " 不合时宜 " 地列在店内的不同地方,使得可用面积少得可怜。其中,管道井是她事先不知情的。

经相关部门测算,店内实际使用面积只有 2.84 平方米,周女士将开发商告上法庭。5 月 28 日,芦淞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

在周女士的诉求中,她提出希望开发商退还购房款等各项费用的要求,共计 508133 元 ( 其中:购房款 350116 元,办证费用 44900 元,利息 113117 元:以房款 35116 元为基数按年息 3% 从 2013 年 8 月 23 日计算至 2018 年 2 月 25 日 ) 。根据售房合同约定,甲方(开发商)不得擅自变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乙方(周女士)书面同意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准,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擅自变更房屋建筑设计,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开发商从未告知周女士门面增加了一个管道井柱子," 明显存在欺诈和违约行为 "。

欧洲城房产公司辩称,在签订合同前的商铺摇号中,已向周女士提供了负一楼的平面图,平面图上标注 -199 号商铺与 -1100 号商铺之间有一个承重柱子,其次签订合同时在补充条款中约定因商铺内的柱子优惠了了 20000 元购房款,即说明周女士对案涉商铺中有柱子是知悉且没有异议的,故 " 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有变更房屋建筑设计,亦没有证据证明所称的实际交付面积不符合合同约定 "。

芦淞区法院认为,庭审中原告称签订合同时被告口头承诺计价面积 4.47 平方米是实际使用面积,且在规划图中 -199 室的空白处标注了 4.47,可见 447 就是 -199 室的实际使用面积,对此被告不予认可。经查,规划图中的 -199 室确标注了数字 4.47,但与其相邻的 -1100、-1101、-1062、-1061 等亦标注了数字 4.47,且 4.47 后面无单位符号,无法迸实该 4.47 就是原告所称的使用面积 4.47 平方米,法院不予采信周女士方此主张。

经鉴定 -199 室内的新增管道井占面积 0.11 平方米,该管道井所占面积属于 -199 室的可使用面积,因被管道井占用导致原告不能使用这部分可使用面积,而在签订售房合同时被告亦未告知原告商铺内有管道井,被告构成违约,按约应予退还该部分面积的价款为 9108 元 ( 82800 元 / 平方米 ×0.11 平方米 ) 。同时因被告新增管道井的违约行为酿成本案纠纷,导致鉴定事由的发生,故被告应对鉴定费承担主要责任 ( 80% ) ,即承担鉴定费 16000 元。

此外,本案案件受理费 9082 元,由原告承担 1816 元,被告株洲欧洲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7266 元。

周女士告诉记者,虽然判对方赔偿一定的款项,但这个数字离自己的诉求相差甚远。她将不排除上诉至株洲人民法院。

TAGS:社会 | 新闻转载:长沙社区通
顶一下
(0)
踩一下
(0)
最新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     发表评论
发表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请注意语言文明,尊重网络道德,并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长沙社区通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非法内容。
相关文章
精品导读

更多>>长沙常用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