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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对顾客“验身”属侵权 常德市消委发函示警
网址:www.cssqt.com 编辑:长沙社区通 时间:2018-07-07 点击:

7月6日,记者从常德市消费者委员会获悉,近日,市消委对市城区大润发、步步高、家润多三家大型超市发出劝谕函,要求他们对查验顾客购物小票的侵权行为进行整改。

超市查验顾客购物小票。网络图片

 据了解,很多市民在超市购物结账后出门时会被超市工作人员拦住,检查购物小票后才能“放行”。超市这种行为给顾客带了不便,成为市民投诉的焦点问题。

邓女士

  “我自己付款买的东西,他们凭什么要看我小票?”市民邓女士认为购物小票是自己的私人物品,超市没有资格检查。

郭女士

 “超市这么做是怀疑我们消费者吗?每次我都拒绝交小票,但工作人员说这是超市的规定,不交小票不能出去。有几次还吵了起来。”市民郭女士对超市索要小票的行为很是抵触。

对此,市消费者委员会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其实早在今年5月,市消委就在市城区的几家大型超市进行了调查。调查后发现,确实有超市工作人员强行检查消费者小票的行为。此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据此,市消委给“大润发、步步高、家润多”等几家大型超市发出劝谕函,敦促商家尊重消费者权益,停止强制检查购物小票的违法行为。

 但是,截至目前,仅有“步步高、家润多”两家超市对该劝谕函正式回复,并给出了整改措施。“大润发”超市对该劝谕函一直未予回应。如果该超市拒不整改,市消委将根据《消协组织消费维权约谈经营者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对常德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经营者进行约谈,并将其列为全市重点监督对象。

  此外,市消委将继续对全市范围内此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督促、劝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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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物权法》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的规定,消费者在收银台付款接受超市交付的商品后,即取得所购商品及其购物小票的所有权,所购商品及购物小票自交付时起就属于消费者的私人财产,超市无权、也无任何理由查看。

    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第二十七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查看购物小票的行为,涉嫌将合法购物、合法获得商品所有权的消费者视为偷窃超市物品的“嫌疑人”,侵犯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

TAGS:社会 | 新闻转载:长沙社区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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