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查明,被告人黄某河、马某平、蔡某其分别在湘潭县茶恩寺镇、中路铺镇农贸市场经营各类肉类食品。三名被告人明知冯某喜、文某忠销售的狗系使用毒镖射杀而死,仍予以收购,并进行屠宰,加工后销售给附近居民。2018年2月6号,公安民警分别从三名被告人处查获部分未销售的死狗、狗头,并从中检出了氰化物。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河、马某平、蔡某其明知是有毒、有害食品,仍予以收购,并进行加工、销售,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经合议庭合议,法院当庭宣判,三名被告分别被判处六到七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对每人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道歉。
被告人 黄某河:
我今天错了
搞了这个有毒食品
自己也晓得已经犯法了
希望宽大处理
被告人 蔡某其:
大家都以我为戒
法律触犯不得
触犯了就被抓起去
被告人 马某平:
今天我法律意识淡薄
损害了大家的身体健康
对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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