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芙蓉王”是湖南本土著名香烟品牌
因口感和外包装
为广大消费者熟识
然而就在不久前
常德一大爷居然将湖南中烟
告上了法庭
他认为湖南中烟未经授权
擅自在香烟的包装上
使用他独立创作的“芙蓉”图文字样
并索赔150万元
6月18日上午,长沙中院知识产权法庭开庭审理了此案。
今年72岁的李建忠是原常德市滨湖印刷厂的职工,他主张,早在1971年时,他就独立创作完成“芙蓉花”图案及“芙蓉”文字作品,并在全国展览上获得好评,而湖南中烟未经授权,擅自在蓝色软装“芙蓉王”和白色短支装“芙蓉王”香烟的包装上使用该图文字样,构成著作权侵权。
据此,原告要求湖南中烟赔偿经济损失150万元。同时被告上法庭的还有湖南六三六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他们因为销售上述两款涉嫌侵权的香烟,被原告方要求赔偿10万元。
庭上,被告湖南中烟表示该案早在2002年就已经在常德中院开庭审理,此次属于重复诉讼,应当驳回。
原告自购芙蓉王香烟举证,经过审判长现场比对,涉案标识与涉案香烟外包装上的图文在线条、文字上构成实质性近,原被告三方对此均表示没有异议。
一、原告是否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
二、此案是否系重复起诉
三、如果构成著作权侵权以及责任应当如何评判。
围绕三个争议焦点,原被告三方进行了多轮辩论,由于案情较为复杂,最终法庭决定休庭合议,择期再对该案进行宣判。
来源:湖南都市频道《芒果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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