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那么职工在发生工伤后,停工留薪期间,单位是否可以拒绝支付其工资呢? 市民小王在一家企业就职,在出差跑业务时,驾车发生了交通事故,身体多处受伤,后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 根据医院的诊断,小王需要在家休养3个月,待伤情稳定后,再做劳动能力鉴定。然而,单位却以小王不工作为由,停发其工资。小王认为单位不支付工资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 律师聂炜认为,小王在家这段时间属于停工留薪期间。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需要接受工伤治疗而暂停工作,由用人单位继续发放原工资福利待遇的一段时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间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停工留薪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此外,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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