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株洲市芦淞区法院对一起被告人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审理。被告人曾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万。该案是芦淞区第一起通过自诉审理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据了解,芦淞区法院于2016年作出民事判决,要求曾某在十日内支付某商行货款9800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9147元。判决宣告后,曾某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7月19日,某商行向芦淞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芦淞区法院穷尽所有财产查控线索,在贵州查封被执行人房屋一套,并准备拍卖。但拍卖公告期间,案外人杨某向芦淞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曾某与其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并提供了向曾某转账房屋租金的账户。
根据杨某提供的银行账户,芦淞区法院查实,2017年7月至2019年3月,杨某向曾某共转账100余万元,曾某存故意不付货款的行为。知此消息后,某商行向芦淞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最终,芦淞区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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