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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一老大爷浴室泡澡时 突发身亡
网址:www.cssqt.com 编辑:长沙社区通 时间:2020-12-22

近日,气温持续走低,天愈发寒冷,但有一项活动却变得火热——“泡澡”!


今天案例的主人公张大爷,在泡澡时突然身亡,他的家人在寻得“真凶”后,却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而闹上了法院!

老人浴室泡澡死亡

究竟是为何故?

2018年12月30日,绍兴张大爷在午饭后独自去附近的浴室泡澡,进去约十余分钟后,却被其他来浴场洗澡的顾客发现沉在大池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张大爷家属与浴室经营者卢某进行交涉,提出赔偿要求。

但卢某却拒绝赔偿,提出在事故发生后,他们立即进行抢救,人工呼吸,拨打120施救,并不存在过错,只愿意出于人道主义做出相应的补偿。双方争执不下,张大爷的家属将浴室和卢某一并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4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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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死亡原因”

双方各执一词

公安机关经调查后认定,张大爷的死亡原因系“非机械性窒息”,排除他杀。同时查明,张大爷生前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多次入院治疗,也曾做出冠状动脉造影手术,偶有短暂性脑缺血发作。

但是,张大爷的家人却提出:真正的死因系张大爷溺水之时,卢某没有及时搭救!

据家属陈述,卢某所经营的浴室并未取得相应许可证,且疏于管理,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整个浴场现场无人看管,又无监控管理,缺乏救生人员及救生设施。

在开庭中,卢某对张大爷家人提出的意见全盘否定,他坚持自己已尽到义务,在事发后亦向家属支付了3万元的补偿及1600元的抢救费用,其余的责任,不会再承担。

双方各执一词,僵持不下,调处无果,法院只能下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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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凶是谁?
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到底“谁”才是让张大爷死亡的“真凶”,溺水而亡?还是疏于抢救?法院综合案情后作出如下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张大爷在2008年即被确诊心脏病,高血压等多种疾病,一般情况下不宜进行泡澡等行为。张大爷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无家人陪同情况下独自前往浴室泡澡,应对其意外死亡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而卢某作为浴室的实际经营者和管理者,对前来其浴室泡澡人员的身体状况、是否有家属陪同等应尽合理审查及提醒义务,对泡澡大池情况应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在本案中,卢某未履行上述义务,导致张大爷一人在泡澡过程中有十余分钟失管,一定程度上延误了施救时机,故需对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卢某承担25%的赔偿责任,卢某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4月1日,绍兴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共场所侵权

责任应当这么分!

冬天已到,有许多朋友都喜欢去浴室泡澡,缓解疲惫,祛除寒冷,但是因浴室内温度相对较高,空气流通性较差,故常有意外事故的发生,纠纷也由此而生,本案便是典型的一起案例!


现行侵权责任法和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均规定了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即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在本案中,浴室经营者有义务对进入浴室的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给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消费的场所,特别是针对一些身体条件特殊的消费者,经营者的应尽义务和采取措施也相应升级。否则,就应根据其过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当然,消费者对自己的身体情况也应尽到高度注意义务,毕竟自身的状况是否适合泡澡只有自己最清楚,若消费者有故意隐瞒、不听劝阻执意进入澡堂泡澡等过错情形的,在意外发生之后,可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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