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迁新居本是人生一大喜事,然而,对南宁人陈先生来说却是一种折磨。他住进新家后,发现楼内地下室水泵24小时不间断发出嗡嗡声。数年后,噪声竟导致时年47岁的他耳聋。 令人感叹的是, 9年间, 陈先生和开发商打了5场官司。 近日,该案入选 “全国法院服务保障新时代 生态文明建设10大典型案例” 1 地下室水泵嗡嗡响 47岁业主竟因此耳聋 陈先生今年55岁,2007年3月,陈先生一家以28万多元的价格向振宁公司购买了振宁阳光康城3号楼A单元501号房屋一套,2008年9月,陈先生一家入住新居。 然而,入住新居的喜悦尚未退却,陈先生一家就开始为来自地底的水泵噪声所困扰。原来,该楼地下室水泵房配备有4台供水泵,24小时不间断运转并发出嗡嗡声。水泵的噪声导致陈先生一家3口难以安眠,日常生活受到极大困扰。 在诉讼过程中,振宁公司对该楼地下一层的水泵房进行了更换水泵、改造机器基础、对水管进行减噪处理等技术处理,之后经测量,陈某家房屋的噪声下降。陈某一家也认可了水泵房的噪声部分得到消除,暂时对生活没有影响。2010年4月,法院据此判定由振宁公司赔偿陈某一家6000元精神损失费。 然而好景不长,持续的低频噪声很快卷土重来,陈先生一家因噪声导致双耳不舒服、头痛、头晕、整夜失眠、乏力。 2 开发商不愿赔偿 辩称不是水泵生产者 此后,陈先生多次向振宁公司反映、投诉,并多次向市长热线、环保局等投诉,但振宁公司并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 该案经西乡塘区法院一审、南宁市中院二审判决生效后,双双不服,2014年4月,南宁市中院裁定该案发回重审。 重审中,振宁公司称,陈先生一家不该告他们,因为他们只是振宁阳光康城小区的建设者、水泵的安装者,而不是水泵的生产者。水泵的安装建设是经过竣工验收合格,才可以与其他公共设施与商品房配套出售的。水泵是小区全体业主所有,振宁公司并不是侵权行为人,也不是责任人。 据此,振宁公司认为,原一审、二审适用法规明显错误。依据新法规,陈某所说的水泵噪声污染是不成立的,该公司不该为此担责。 3 官司纠葛9年 法院判定开发商侵权 法律上对水泵噪声到底属于哪类噪声并无明确规定,那么小区地下室水泵噪声到底算不算社会生活环境噪声呢?开发商只是水泵的安装者,是否就能免责? 西乡塘区法院认为振宁公司作为振宁阳光康城的开发商,应向业主提供符合建设标准的房屋,其所设置房屋内的水泵等固定设备,也应按房屋设计建造的国家强制性标准采取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其设置的水泵噪声符合环保要求,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按照《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陈某一家所居住的振宁阳光康城小区位于声环境功能区2类区,住宅卧室内噪声排放限值昼间不得超过45分贝,夜间不得超过35分贝。 一审法院判定,由振宁公司按照当时估价市场价56万余元回购该房屋,并赔偿陈某一家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共2万余元。振宁公司不服上诉。 去年该判决生效后,振宁公司已履行回购该房屋及赔偿义务。 4 法官说法: 开发商义务不能转嫁给业主 该案是商品房住宅楼内水泵噪声污染造成损害的新类型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法官充分考虑住宅楼内水泵噪声污染的特殊性,基于开发商是案涉水泵安装地点选定者的事实,认定其对水泵的安装有采取隔音防噪措施的义务,且该义务不能转移给业主。 在整改无法解决水泵噪声污染的情况下,该案判决振宁公司回购案涉房屋并赔偿相应损失,对于维护群众宁静生活的权益,警示和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关注噪声问题,自觉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具有较好的示范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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