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 2018年 第98号 近期,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2018年省级监督抽检任务中,抽检了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共6类食品113批次样品,其中不合格食品4批次、不合格餐饮具4批次。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总体抽检情况 本次抽检餐饮食品42批次、食用农产品27批次、水果制品40批次、速冻食品1批次、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1批次、饮料2批次;其中,不合格水果制品1批次、不合格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1批次、不合格饮料2批次、不合格餐饮具4批次。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 1.西宁城东东乡万华手抓大王饭馆的骨碟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检出值为0.052mg/100cm2,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青海省食品检验检测院。 2.西宁市伊尔顿国际饭店有限公司的直升杯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检出值为0.029mg/100cm2,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青海省食品检验检测院。 3.西宁市城北区深海九九零餐饮店的骨碟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检出值为0.017mg/100cm2,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出大肠菌群,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青海省食品检验检测院。 4.西宁市城北区顺天府人家精品川菜馆的玻璃杯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检出值为0.017mg/100cm2,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青海省食品检验检测院。 5.青海省七里寺天然矿泉水饮品有限公司的七里寺天然矿泉水(360mL/瓶),界限指标-锶检出值为0.184mg/L,标签标注为0.20mg/L-0.57mg/L ;界限指标-偏硅酸检出值为10.4mg/L,标签标注为15mg/L-79.9mg/L ;界限指标-溶解性总固体检出值为76.26mg/L,标签标注为170mg/L-1377mg/L。检验机构为:青海省食品检验检测院。 6.青海省七里寺天然矿泉水饮品有限公司的饮用天然矿泉水(550mL/瓶),界限指标-锶检出值为0.182mg/L,标签标注为0.20mg/L-0.57mg/L ;界限指标-偏硅酸检出值为11.0mg/L,标签标注为15mg/L-79.9mg/L ;界限指标-溶解性总固体检出值为85.02mg/L,标签标注为170mg/L-1377mg/L。检验机构为:青海省食品检验检测院。 7.青海垚鑫食品有限公司的纯黑芝麻油,苯并[a]芘检出值为37μg/kg,标准值为10μg/kg,检验机构为:中国商业联合会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兰州)甘肃中商食品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8.甘肃顶呱呱食品有限公司的呀咕嘟甘草杏肉(蜜饯类),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0.45g/kg ,标准值为0.35g/kg,检验机构为:青海省食品检验检测院。 对上述抽检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相关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有关地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必须在3个月内完成核查处置工作并在本地官网进行公开的同时,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不合格产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对没有按时完成处置工作的地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特别提醒消费者,如已购买或在市场上发现公告所列的不合格产品时,请及时拨打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12331进行投诉举报。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18年 第97号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5批次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6号),涉及我省5家食品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一)2018年3月1日在青藏高原农副产品集散中心购进的韭菜,生产日期为2017年12月29日,购进20斤,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污染物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18年3月1日在青藏高原农副产品集散中心购进的皇帝柑,生产日期为2017年12月29日,购进36公斤,经抽样检验丙溴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污染物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三)2018年3月4日在青藏高原农副产品集散中心青海绍雨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韭菜,生产日期为2017年12月30日,购进40公斤,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污染物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四)2018年3月2日在青藏高原农副产品集散中心西宁市城北区陈虎水果批发部购进的沙糖桔,生产日期为2017年12月28日,购进250公斤,经抽样检验丙溴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污染物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五)2018年3月2日在青藏高原农副产品集散中心西宁城北友来水产经营部抽检标称为老马家活鱼海鲜水产批发行生产的草鱼,生产日期为2017年12月30日,购进91公斤,经抽样检验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 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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