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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32元却丢了3200!很多人打印消费记录时都忽略了这事!
网址:www.cssqt.com 编辑:长沙社区通 时间:2017-05-17 点击:

刷卡购物越来越普遍

每次输入密码以及签字的时候

你有没有核对消费金额的习惯呢

是不是拿过来直接就签了呢?

 

这事不注意

会出大问题

!!!

 

一次超市消费 事后出现惊人账单

南京的王先生翻看信用卡账单时,突然发现,14年的1月份,王先生的信用卡消费了3200元。可是,当王先生慢慢回想起当天购物的情景,自己只在一家超市购买了一瓶酒,一共就花了32元钱。

 

为了弄清事情的真相,他立刻赶往惠东超市去询问。

 

据超市的惠老板回忆,王先生3200元的消费是买了烟和酒,加起来是3198元,然后又拿了两个口香糖,凑了一个整数,所以刷了3200元

 

王先生则说,买酒的时候,自己刷完卡还念叨一句32,只是没看签单的金额。

 

可是超市老板惠先生却认为王先生的这种说法没有根据,因为在刷卡时他的POS机清晰的显示出3200元而且王先生也签字认可了这笔消费。

 

惠先生说,按照超市的付款程序,顾客刷卡时必须签字才能确认付款金额。为了让顾客看清楚消费金额,收银员还会在交易凭证的金额上画个圈,进行提醒。

 

就在双方互不相让的时候,王先生发现超市有监控镜头,于是他提出要调看超市的监控录像。然而,在监控录像中,王先生买酒的这段画面,竟然不见了。

 

双方各执一词 究竟谁是谁非

2014年2月下旬,王先生以不当得利为由,将超市老板惠先生和朱女士夫妇二人起诉至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14年4月30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原告王先生提出,在超市刷卡签单的时候,他自己并没有看金额,他完全是听到店员说了32元的金额才签字的。

 

同时王先生说自己的右眼失明,左眼也受到了严重影响,所以不容易看清楚。为此,王先生拿出一本2009年由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证明自己确实是四级视力残疾。

 

可是,被告惠先生认为,王先生在超市购买商品,POS机打印出明显的消费金额惠先生又亲自在消费金额上画了圈提示,原告王先生签字认可

法官要求超市提供当天消费的机打小票或者当天、当月流水账单,以此证明王先生究竟购买了什么商品,但是,法官的这个要求却遭到了被告的拒绝。  

 

被告的回答是,因为他们是一个小超市,他们从来不计算利润的,就是卖多少算多少,法官认为这个做法不太符合常理

 

录像小票都缺失 超市终败诉

要监控,王先生购物的那段录像不见了,要小票或盘点清单,超市又说他们没有,这眼看就成了无头案。

 

为了验证被告的说法,法院在庭下安排了一名工作人员,到被告经营的超市进行了消费,在结账时,惠先生对购买的商品进行了扫码,并在购买者的要求下提供了消费小票。  

 

法官认为,在3000多元的一个消费当中,相对于这个超市来说是一个比较大额的消费当中,却无法提供任何的证据来证明这一点,这个不符合常识

 

法院经审理认为,就本案而言,虽然由原告提出主张,但超市的举证能力显然强于作为普通消费者的王先生,所以,由超市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说明王先生到底是如何消费了3200元的具体事实,更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

 

2014年10月29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惠先生妻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王先生不当得利款3168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惠先生妻子负担。  

一审过后,被告超市的惠先生不服判决,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超市陈述说王先生当时是买了两箱酒、两条烟,酒是金六福酒,烟是中华香烟,总价为3316元,打完折后是3200元

 

这与超市在一审中所说的购买了苏烟、口香糖等陈述不同,当法官质证时,超市也依然拿不出任何证据来佐证他的说法。2015年5月4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后刷卡消费的时候

咱可得留个心眼

一定要仔细核对金额

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TAGS:消费 | 新闻转载:长沙社区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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