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住清河区的蒋先生在某综合百货商店购物时因所购商品金额不足30元,商家拒开发票,气愤的蒋先生找到清河区消协投诉,依法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前些天,蒋先生在清河区某综合百货商店买了一个铁盆和10副手套,共计23元,付完款后,蒋先生要求商家为其提供购物发票,以备以后商品出现问题可以有个凭证。可商家却以自己的发票都是100元的发票,因为蒋先生购物太少,没法出具为由拒绝了。于是蒋先生到消协进行了投诉。
清河区消协的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与该商家取得了联系并了解情况。该商家解释说,他家店这个月的小额发票都已经用完了,因为还没有新的,所以没法给蒋先生出具发票,并表示可以给蒋先生补开发票。
消协工作人员介绍,新修正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协工作人员表示,消费者向商家索要发票是合理合法的,而该商家以没有发票为由拒绝开发票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最后,经过清河区消协工作人员的批评教育,商家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承诺立即去购买发票并尽快给蒋先生开具发票,蒋先生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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