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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女子在壹号公馆买公寓 定金为何变成“居间费”?
网址:www.cssqt.com 编辑:长沙社区通 时间:2020-01-14 点击:

2019年的9月,合肥徐女士在瑶海区斯瑞大厦壹号公馆看中了一套37平方米的公寓,当时售楼部的销售员告诉徐女士,只要先交6万块,原价35万的房子就可以一口价28万,徐女士心里一盘算,觉得这房子能买!


买新房交定金   转身变成居间费   


2019年9月14号,徐女士来到售楼部准备把这房子定了,由于身上现金不多,所以当天就交了1万块定金。


交了1万块钱后,徐女士告诉记者,剩下的5万块钱约定在2019年10月2号和首付一起支付。双方也签订了合同,并约定定金最后会转为房款。



首付11万,定金6万,在交齐了前期费用后,双方约定在90个工作日内签订购房合同,可到了今年1月,来签购房合同的徐女士却发现这合同不对劲。6万块钱的定金不能转成购房款,居然变成了居间费



说好的定金为什么又成了居间费呢?徐女士几次询问才得知,原来卖房子的不是开发商,而是一个第三方公司,所以才收取服务费,可对于这样的解释,徐女士压根不认可。



售楼部:6万块是居间费 有疑议可以改


徐女士告诉记者,当初交完钱后,售楼部开的是定金收据,订购合同也明确说是定金,白纸黑字写着为什么到最后却又变成居间费呢?眼看签订购房合同的期限就要过,违约的话定金也将被没收,着急的徐女士没有办法,最后找到了天天315栏目的记者。


为什么一个费用,又是定金又是居间费,到底以哪个为准呢?1月2号,记者带着徐女士来到瑶海区斯瑞大厦壹号公馆



合肥斯瑞大厦壹号公馆的销售人员告诉记者,徐女士的6万块钱是居间费。但是徐女士称,当初业务人员和她说这6万块钱是定金。但是销售人员说,他们收据上写的很清楚,22万是房款,6万是居间费。



在徐女士提供的一份居间确认单里,记者确实看到有备注定金的字样,而在定购合同里,记者也看到如果双方签定购房合同后,徐女士缴纳的定金会自动转为房价款,那么同样的一份单子,为什么标有两种说法呢?


面对记者的询问,销售员解释说,6万块钱不体现在购房合同内,是居间费,而且这也是普遍做法



对于这样的解释,徐女士还是弄不明白。如果要收所谓的“居间费”,当初销售有没有明确告知徐女士,他们是第三方公司代理,这笔钱必须交呢?



记者看到,开发商安徽斯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都张贴在公示文件栏里,而代理公司,合肥星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单独放在柜台的角落,几番沟通,销售员仍然坚持认为,徐女士当初缴纳的6万块是居间费,如果徐女士仍有疑议,收费的抬头可以改



监管所:受理举报投诉 可以协调退费 


因为1月2号当天已经是签约的最后一天期限,几番沟通无果,随后,记者又带着着急的徐女士来到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市场监督管理所


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市场监督管理所的朱干事称,他们受理举报后会根据相关线索去现场核查,会对壹号公馆相应的资质以及外包公司的营业资质进行调查,最后会形成最终的定性。



监管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如果徐女士想退房,他们也会进行调解,尽量满足徐女士的诉求。



不管最终的结果如何,单从徐女士被收取的“居间费”来看,如果钱收了,但并不计入房款,这样做法有没有问题呢?让我们来听听315维权律师杨阳的观点。



从本案的情况来看,既然相关公司给徐女士出具收据,收据载明6万元是定金,且双方的定购合同中也明确载明6万元是定金,实际上双方就6万元的性质达成了一致的意见,这6万块钱的定金是属于将来购房款的内容。此外在这个案件中,这个自称营销公司的工作人员也没有证据去证明,当时在签订定购合同时明确告知徐女士,他们是营销公司的工作人员提供的是一种居间服务,既然没有相反证据来反驳双方签订的定购合同以及出具的收据,那么关于6万元的证据也是没有任何争议的。



此外,杨律师还认为,这实际上也反映了当前房屋买卖中间管理不规范的情况,第三方代理公司在销售房屋时应该明确告知消费者收费款项和公司相关资质,要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来源:安徽公共天天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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