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团伙精心设计
“金包银”饰品以假乱真
连典当行都频频中招
普通人又该如何防范

诈骗团伙分工设局
骗取典当款16万余元
2024年11月底至12月初,李某某、范某某经事先共谋,招揽李某、刘某某从外地来上海使用“金包银”饰品冒充纯金饰品进行典当。其中,李某某负责提供假饰品、开车和收取钱款;范某某主要负责盯梢和望风;李某、刘某某以本人名义持“金包银”饰品向上海市多家典当行典当。经查,四人共计骗取典当款16万余元。
2024年12月4日,李某在李某某、范某某的指使下至上海市闵行区一典当行欲以上述同样方式行骗时,被该典当行工作人员当场识破并报警。李某留待现场等候,后被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之后,李某某、范某某、刘某某相继被公安机关抓获。
2025年3月,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范某某、李某、刘某某犯诈骗罪,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构成诈骗罪
四被告人分获刑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指使李某、刘某某用“金包银”饰品冒充纯金饰品骗取典当行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范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刘某某系从犯,依法对李某适用从轻处罚,对刘某某适用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范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范某某当庭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刘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其二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理。
结合各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性质、主观罪过、犯罪数额、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到案后的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范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范某某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金包银”也不怕火炼
贵金属交易需谨慎甄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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